1787 年宪法写成后,不是所有人都买帐。反联邦派担心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会变成新的暴君,要求白纸黑字写清楚政府不能碰什么。妥协的结果,是 1791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的前十条修正案,合称《权利法案》。
起草人是麦迪逊。他在国会提出后,十二条送交各州,最终批准了十条。这十条的共同点不是给人民权利,而是限制政府:
- 第一条最有名:国会不得立法限制宗教、言论、出版、集会和请愿。
- 第二条: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。
- 第四条:搜查和扣押要有法官签发的令状,不得无理而为。
- 第五、六条:未经正当法律程序,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、自由和财产;刑事被告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公开审判。
- 第八条:不得施加残酷而异常的刑罚。
容易被忽略的是最后两条:宪法没列出的权利,不等于人民没有;宪法没授予联邦的权力,归各州和人民。
两百多年来,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言论、枪枝、刑事程序的大案,几乎都在解释这十条。
常见问题
《权利法案》是什么、何时生效?
《权利法案》是 1791 年 12 月 15 日生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,起草人是麦迪逊,共同点是限制政府而非给人民权利。
《权利法案》原本送交各州的有几条、最终批准几条?
麦迪逊在国会提出后,十二条送交各州,最终批准了十条。
第一修正案保障哪些自由?
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宗教、言论、出版、集会和请愿,是其中最有名的一条。
第四修正案对搜查有什么规定?
第四条规定搜查和扣押要有法官签发的令状,不得无理而为。
第八修正案禁止什么?
第八条规定不得施加残酷而异常的刑罚。




